• 1

高新企业认定

当前位置: 主页 >高新企业认定
国高培育计划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2016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在2016年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库内企业(出库企业);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高企培育)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出库企业不需要单独填报);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2016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见附件)出具的企业2016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五)研发项目登记材料(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

企业在申请前需先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项目登记)进行研发项目登记。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2016年度)。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10月18日至11月22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0月20日至11月24日。

(三)联系人:苏建军、张月光(88102193、88102195)。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送税务、统计部门核实——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附件1:2016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名单

附件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的审计中介机构名单

 

说明:

1.《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请附件1中企业自查,若属于“不得办理入库”的企业,请自觉向我委申明,并且不得申请资助。

2.去年我委曾发布指南组织入库企业申报过该项资助,但因《通知》于2017年9月29日才发布,且规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因此,入库企业需提供2016年相关材料重新申请。

3.根据《通知》规定,入库企业已申请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的,可不用重复申请,我委将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审核结果计算入、出库资助。

4.申请材料中第(四)项要求提供2016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已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做过近三年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应配合企业做好2016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首页法律顾问维权高新企业认定政府补贴项目知识产权贯标通知公告常见问题关于我们地图